股票十倍杠杆 蓝天燃气: 蓝天燃气关于“蓝天转债”付息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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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605368 证券简称:蓝天燃气 公告编号:2024-049 转债代码:111017 转债简称:蓝天转债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“蓝天转债”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。 重要内容提示: ?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:2024 年 8 月 14 日 ? 可转债除息日:2024 年 8 月 15 日 ? 可转债兑息日: 2024 年 8 月 15 日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本公司”)于 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。根据公司 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: 一、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(一)债券简称:蓝天转债 (二)债券代码:111017 (三)债券发行量:87,000 万元(87 万手) (四)债券上市量:87,000 万元(87 万手) (五)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: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,按面值发行。 (六)债券上市地点:上海证券交易所 (七)债券上市时间:2023 年 9 月 8 日 (八)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:2023 年 8 月 15 日至 2029 年 8 月 (九)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:2024 年 2 月 21 日(非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)至 2029 年 8 月 14 日(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;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)。 (十)初始转股价格为 10.13 元/股,最新转股价格为 9.28 元/ 股(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,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, 转股价格调整为 9.28 元/股,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 的《蓝天燃气因利润分配调整“蓝天转债”转股价格的公告》 ,公告 编号:2024-036)。 (十一)债券利率:第一年 0.30%、第二年 0.50%、第三年 1.00%、 第四年 1.50%、第五年 1.80%、第六年 2.00%。 (十二)付息的期限和方式: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到期 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。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。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=B×i I:指年利息额; 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(以下简称 “当年”或“每年” )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; i: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。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计息 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,即 2023 年 8 月 15 日(T 日)。 付息日: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。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,顺延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。 付息债权登记日: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 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。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。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 担。 (十三)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”) (十四)保荐人(主承销商):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(十五)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: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 担保 (十六)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:公司聘请了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证鹏元” )为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 评估,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,评级展望为“稳定”,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。 二、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约定,公司本次付息为 “蓝天转债”第一年付息,本期计息的票面利率为 0.30%(含税),即 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.30 元人民币 (含税)。 三、付息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:2024 年 8 月 14 日 可转债除息日:2024 年 8 月 15 日 可转债兑息日: 2024 年 8 月 15 日 四、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蓝天 转债”持有人。 五、付息方法 (一)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 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、兑息协议,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、兑息。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、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、兑息服务,后续兑付、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,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。 (二)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(证券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 ,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。 六、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和文件的规定,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(含证券投资基金)应缴纳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%,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.30 元(含税),实际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0.24 元(税后)。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。如各付 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,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。 规和文件的规定,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,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.30 元 (含税)。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 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,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,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,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.30 元(含 税)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 七、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(一)发行人: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: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 68 号证券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:0396-3829259 (二)保荐人、可转债受托管理人: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:0755-82943666 (三)托管人: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: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:4008058058 特此公告。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